| 多年来困扰中国建设事业发展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终于迎来了解决的历史性机遇。国务院办公厅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04年起,通过3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2月9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六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和国办通知精神,部署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解决当前最为突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作报告,副部长黄卫主持了大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讲话,财政部、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及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出席。汪光焘说,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愈演愈烈,引起了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2年12月2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建筑业拖欠工程款问题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且直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必须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绝不可任其发展。请建设部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2003年10月27日,李铁映副委员长在《建筑法》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曾培炎副总理就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作了重要批示:“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十分重要。春节、元旦将至,各地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出发,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要坚决贯彻家宝总理重要批示和国办通知精神,雷厉风行,标本兼治,限期偿清已拖欠工程款,加大建筑市场治理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汪光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抓住重点,积极采用法律、经济和行政多种手段,务必抓出成效。汪光焘指出:当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居高不下,危害巨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1999年,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2221亿元,2002年又上升到3366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最为突出,分别占拖欠总额的39.6%和26.7%。拖欠工程款直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危及社会稳定,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甚至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隐患。
——突出重点,认真组织清理工作
按照《通知》的要求,清理工作要抓好三个重点,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本行业内的清理工作,保证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对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认真排查,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工人工资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一定要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各地应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积极防止新欠工程款
按照《通知》的要求,地方各部门要实行联动执法,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制度的建设。
各地要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
——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从源头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按照《通知》的要求,各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也应对等向房地产企业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公证作用,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其监理情况作出公正的评判。要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做出科学裁决。
——加快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按照《通知》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研究制订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国有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制的步伐,积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建筑业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黑白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曝光。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协商制度,紧密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汪光焘强调:元旦、春节将至,保证广大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是当前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务必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工资,为实现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目标奠定一个良好的开端。会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湖北省建设厅、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介绍了他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经验。
——《中国建设报》
●辽宁省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会议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3] 94号)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解读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3-12-09)
-辽宁省副省长李万才在全省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12-09)
-省建设厅厅长王正刚在全省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提纲(2003-12-09)
-省计委主任助理路通在全省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12-09)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柳奇武在全省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12-09)
-省财政厅副厅长何明清在全省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12-09)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刘文林在全省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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