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查中

做好统计数据核实工作的通知

辽统投函字[2001]25

各市统计局投资科(处)、建委(局)建管科(处):

为解决近日省建设厅召开的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研讨会议上各市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省统计局投资处和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进行数据核实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建筑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真实反映全省建筑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各级统计部门和建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核实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统计数据核实工作,为现行统计调查和今后采取灵活多样的调查方式提供科学依据。为此,各地统计部门务必要紧紧围绕主要目的进行核实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自觉到统计部门接受核实。

二、这次统计数据核实工作是在企业资质就位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资质就位工作牵涉面广,具体问题复杂,因此,各地统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核实工作:(1)对因各种原因在以往年度未报、少报或多报统计数据的单位,凡能说明情况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认定。(2)资质就位期间,对发现的虚报和瞒报问题,鉴于多数是企业自行提供的情况,可在数据核实告一段落后,按企业自行检查出的问题处理。(3)统计部门要提高审核的工作效率,指定专人,做到及时审核,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三、这次统计数据核实的净资产、总产值、施工面积和工程结算收入等10个指标,即有实物量指标,又有价值量指标,均按国家现行统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实。其中“工程结算收入”是指企业承包工程已经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按建设部要求,在这次资质就位中,工程结算收入包含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该指标还要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审核材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在其出具的审核材料上加盖名章。

四、统计数据核实的基本要求,仍按《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统字[2001]20号)执行。

辽宁省统计局投资处 辽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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