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统 计 局辽
宁 省 建 设 厅
辽统字
[2001]20号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
开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统计局、建委(建工局、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办(房产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行业管理中的监督职能作用,现就我省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统计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统计,是政府对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实施宏观调控和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作。政府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是做好统计工作的统一体,缺一不可,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保证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全行业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为准确掌握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的全行业统计基本调查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企业资质年度检验后的全部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政府统计部门要将所调查汇总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和相关的统计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利于指导、加强行业管理。
三、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共同执行国家统计局批准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时,宜采取联合布置、分别收集、汇总、上报的方式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中,确需增加的调查任务,应依据《统计法》的规定,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下达,并在统计范围、口径、计算方法等方面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要按照批准的报告期别,及时将调查汇总结果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价企业综合效益、评选先进企业等所涉及的统计数据,要以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企业自行提供的数据无效。企业在上报统计资料后发现差错,需分别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涉及税收的娄据应附补、退税证明。否则,政府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更正。
五、企业申报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时,必须提供所在市政府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数据。从
2001年度企业资质审查起,企业申报资质等级所涉及的基本具统计数据均以所在市政府统计部门认定的为准,并由其出具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建筑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详见附件1)和《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详见附件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审查时,由其本部门统计负责人将所在市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并由其加盖公章的《辽宁省建筑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和《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与企业上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 计报表报逐一核对,如果二者数据不一致,要以较低数据作为企业资质审查的依据。对没有统计部门数据审核报告单的申报企业,省建设厅不受理资质审查。六、为及时掌握和反映全省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满足行业管理的需要,拟从今年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业统计月份快报制度(详见附件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给省建设厅,凡在辽宁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企业都要准确、按时上报,否则不给予资质审查。七、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要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领导体系,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企业的统计人员都要按规定持证上岗,要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内部要有健全的统计工作、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网络制度,要按时准确完成政府统计部门交办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否则统计部门对申报资质等级企业的统计数据不予认定。
八、依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统计工作人员可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检查员证》,贪污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定期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查出的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九、为适应现代化统计住信息网络技术的需要,全省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建设部关于统计联网直报制的规定,
4月底前做好与国家网站的联通,5月份实现与国家网的直报工作。年内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配备相应计算机,实行全省筑业统计计算机联网。下半年,全省建筑业凡取得一、二级综合总包和专业分包资质的企业都要力争配备34兆内存,10GB硬盘以上的计算机、直拨电话、调制解调器等设备和相应的软件,为全省实现建筑企业统计计算机联网做好准备。
辽宁省统计局
辽宁省建设厅二
OO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
1辽宁省建筑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
经过对
公司 年至年上报我局的统计报表审核,近三年该企业基本统计数据以下表所列为准。特此证实。
市统计局
200
年 月 日
年至
年企业基本统计数据编
号:辽宁省统计局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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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年 |
年 |
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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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未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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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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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产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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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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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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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 工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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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生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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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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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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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缴 税 金 |
负责人:
审核人: 200 年 月 日附件:
2 (略)附件:
3建筑业统计月份快报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及时了解我省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营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内容
调查统计全省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
(一)建筑业生产完成情况
(二)建筑业经营状况。
(三)建筑企业开拓省(国)外建筑市场情况
三、统计范围和上报要求
(二)统计范围
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外省在辽宁企业)。
(二)上报要求
1.
各市建委(局)负责统计本市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汇总后以软盘和书面形式报送省建设厅。2.
各市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3
、报送时间为月后3日内,,年报为年后5日内。四、主要指标
企业个数、在省外的企业个数、总产值、在省外完成的产值、国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的企业个数、合同额、营业额、外派人员次数、增加值、施工面积、竣工面积、竣工产值、平均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利税总额、利润总额、亏损企业个娄、亏损企业金额、动力装备率、技术装备率、拖欠工程款、其中政府拖欠。
五、各市上报表式(详见下表)
建筑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快报表
表
号:LC 4 0 1 表制表机关:辽
宁 省 建 设 厅批准机关:辽
宁 省 统 计 局填报单位: 200 年 月 文 号:辽统制字(2001)3号|
序
号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自年初累计 |
其中: 建设系统企业 |
外 省 在辽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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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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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企业个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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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其中:在省外的企业个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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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总产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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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其中:在省外完成的产值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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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在国外承包工 |
企业个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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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合同额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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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程与劳务合作 |
营业额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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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外派人员次数 |
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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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增加值 |
万元 |
||||
|
10 |
施工面积 |
万平米 |
||||
|
11 |
竣工面积 |
万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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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竣工产值 |
万元 |
||||
|
13 |
平均人数 |
人 |
||||
|
14 |
劳动生产率(按总产值计算) |
元 /人 |
||||
|
15 |
利税总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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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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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亏损企业个数 |
个 |
||||
|
18 |
亏损金额 |
万元 |
||||
|
19 |
动力装备率 |
千瓦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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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技术装备率 |
元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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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拖欠工程款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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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中:政府拖欠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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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外省在辽宁企业)。2.
本表由各市建委(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3.
表中各指标计算方法以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指标解释为准。4.18
_22项月报免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3日内;12月份报表需全部填报,报送时间为年后
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