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同志在宣传贯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会议上的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 )
(2001年5月15日)
同志们:
大家盼望已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终于出台了,《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也与大家正式见面了。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宣传贯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会议,其中首要的任务是学习掌握新《规定》、新《标准》,为下一步贯彻实施新规定、组织企业按照新标准资质重新就位做好基础。
下面,我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讲三方面问题。
一、全面准确地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新《标准》内容
新《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与旧规定相比,各条款的内容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是体现这几个方面:
第一,新《规定》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混乱,市场准入、清除制度不严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条款,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例如,第一章第一节开宗明义就讲“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制定规定”。新《规定》的第7条、8条、9条、10条、18条、19条、24条、25条、26条、29条、38条都体现了这一点。
第二,针对行业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新《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条款,以调控施工总承包企业,调整队伍组织结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数量要大量压缩,整个组织结构要调整,要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为格局的金字塔状的三个序列,同时取消了过去的工程总承包类别。另外新《标准》还增设了特级企业,在新《标准》中明确规定,四十层以上、240米以上的建筑只有特级企业可以干。按照这样的规定,辽宁省如果一个特级企业没有,那么四十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只能让外省的队伍来干。这么做也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有升有降,覆盖范围大了,增加了很多新的专业,专业部门分工比较细,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务分包企业纳入了资质管理的范畴,全国统一了标准。
第三,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多头管理的现状,新《规定》重在建立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全国建立起规范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例如,第四条第一款是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建设部的职能分工;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厅局之间的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业企业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前一句话体现了“统”,后一句话体现了“分”。新《规定》是建设部和有关部委经过多次沟通后制定的,新《标准》也是建设部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的,有些标准的起草工作是由相关部委起草的,最后以建设部令的形式进行发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系列、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这款规定明确了在资质审批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统”、“分”关系。建立这样一种管理体制以后,全国建筑市场准入只有一个证书,就是资质证书,其他任何资信许可证都要取消。因为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这些规定都是旨在建立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另外,第八条明确规定:“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这就要求,企业申报资质必须首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这和过去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首先进行资质预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这实际上也是“分”的概念。所以看“统”与“分”的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主线。因为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然后逐级上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到有关专业厅局的,我们转给有关厅局初审,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再回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国家审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并负责最后审批,这条主线非常明确。但是我们一定要充分地尊重方方面面的意见,因为专业厅局更了解企业情况,更熟悉专业。只有统分结合、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地把好市场准入关。我们的态度是,凡是专业部门初审不同意的企业,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省建设厅,将坚决不予审批或审核上报。涉及我们建设口内部的,我们也是采取相同的管理办法。这次会议前厅党组已经明确,由厅建管处统一负责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在涉及到市政公用、园林古建筑工程等企业资质时,厅内有关处室将作为专业部门行使初审权。建管处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要把有关材料送到相关处室进行初审。例如,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申请转给城建处初审,城建处拿出初审意见后,再返到建管处进行审批或上报。各市也应比照省厅做法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主线,但是一定要尊重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新《规定》鼓励企业进行改革、改制。新《规定》第12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这就是说,对改制或者分立重组的企业,可以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的规定,不必从最低资质等级开始核定。原来企业可能是二级,分立后的企业还可能是二级,同时也不设暂定期。这实际上是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改革、改制。
第五,新《规定》把企业的资质与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新规定与原规定最大的不同。例如,第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之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简言之,审批资质,不仅要看人财物,同时要看市场行为。这不是不讲道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誉经济,不是自由经济。我们只允许有能力、信誉好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市场。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这个指标,不仅在资质升级、增项时要考核,而且在年检时也要考核。
第六,针对行业队伍素质不高的现状,新《规定》也相应提出明确要求。例如新《规定》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晋升资质或者增项。
第七,新《规定》也适应了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后面第二款涉及到有关厅局、有关部门,也有具体的时间要求,这也是新《规定》和老规定不同的地方。因此今年的资质重新就位及今后的申请资质,各市一定要严格按省厅指定的时间表走。全省只有统一时间和步骤,才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学习贯彻新《规定》和《标准》需要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施工企业资质分类和分级的有关规定。这次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体现了“扶强扶优、化专化精”的原则。基本思想就是扶持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集团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使一些大企业和集团企业成为行业的骨干与龙头,增强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为体现这一原则精神,建设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企业集团、不授予事业单位、不授予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业、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因此明确规定,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获得某一项资质的同时,还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主项级别的资质。这就是说,总承包企业可以兼营其他总承包类别。比如说房屋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以申报公路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只要你有这个能力,都可以经营,但是兼营的等级不得高于企业主项级别。同时还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如果是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的资质。就是说,总承包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涉及到其他专业,比如说装饰、消防等,都没有必要再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这实际是在资质管理上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放得比较开,使其施工领域更加广泛,从而能更全面地发展。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者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的,或者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单项专业工程,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最多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且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的专业类别资质,并且不能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作适当数量上的限制,主要是为了给专业承包企业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使更多企业走专业化道路。专业承包企业除根据自身条件申请主项资质外,也可以申请相近类别的资质,数量也是不超过5项。但是专业承包企业不能申请总承包系列的资质,也不能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也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级别的资质,数量也是不能超过5项。但是劳务分包类的企业不能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也不能申请专业承包系列的资质。对这三类企业的限制,在学习《规定》和《标准》时,大家要把握准。另外要说明一点,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企业的资本金、净资金也可以共用,不予累加。但是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专业机械等等,应分别达到各项资质等级所要求的条件。对集团企业的母、子公司分别申报独立资质的,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处理。这一点我们在贯彻执行新《规定》、新《标准》时也要把握准。
第二,关于年检问题
年检是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有效方式。新《规定》第19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在年检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所负责任与资质申报、审批时一致。需要强调的是,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不仅要审核其净资产等指标,也要对其运作一年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进行审核。另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关于资质行政处罚的执法单位
新《规定》第39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就是说,凡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不是可以随意决定的,只能由发证机关执行。就是说谁发证,谁执行。当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检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积极建议资质审批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资质处罚。对企业停业整顿的处罚,一般是指在企业处罚期限内,不得再承包新的工程,一般不可能将企业正在施工的工程停下来,转给另外的企业去施工。
第四,关于审批时限问题
刚才我讲了,审批时限要求我们从受理到审批最多60天就要完成,省有关部门初审时最多30天也要完成,新《规定》是我们要长期执行的。对正常的资质审查,这样的时间要求较容易做到。对目前集中开展的资质就位工作,时间就比较紧了。但大家一定要按时间表的要求,统一上报,努力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关于企业的预审资质问题
原规定提出,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应先由资质审批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按照新《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而是企业取得法人执照后,再申请资质。这也是国家工商局的意见,按照和国际接轨来讲不应该搞预审,预审没有法律地位。所以我们必须按规定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再商量,再研究解决办法。取消了资质预审,减少了环节,手续上简单很多,对企业也是有利的。当然会出现有些企业拿到了营业执照,却拿不到资质证书的现象,可能会干扰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只要我们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建筑市场查处力度,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第六,关于非等级企业的资质问题
过去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出台了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各市也审批了一些非等级的专业施工企业。这种做法为规范建筑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按照新《规定》,目前建筑业企业中只设三个层次,一个是施工总承包,一个是专业承包,一个是劳务承包。等级内企业一般分为一、二、三级,不再设非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所以从现在起,各市要停止审批新的非等级企业,已经批准的非等级企业要在今明两年一并统一就位。在资质就位期间,原则上我们不再受理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七,关于上网申报问题
按照建设部的规定,今年特级、一级企业采取网上申报与纸面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建设部委托部信息中心开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实行网上资质申请和审批。这次会议建设部信息中心的同志要给我们演示系统的使用。特级、一级企业的审批环节分几块:部、省、市、县、企业,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运行平台。省厅两年前就开发了资质管理软件。要求二级及以下企业也要进行网上申报,今年至少从二级企业先开始运作。对于网上申报的问题,我们还要专门布置和培训。省厅开发的资质管理软件,把建筑业、设计、房产、监理、质量监督、造价中介机构等各行业的企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不但我们可以查出是否有与其他建筑业企业重复申报的技术人员等,在设计、房产、监理、质量监督、造价中介机构等单位中有重复申报技术人员等问题的,计算机也会自动识别出来。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进行网上申报,并不是取消了纸面申报,纸面申报也需要。各市、各有关部门不能忽视对纸面材料的审核与初审。我们要求:第一,企业要对自己申报的材料负责。我们制定了承诺制度,要求企业在申报的同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承诺:所报材料都是真实的,工程技术人员等都是本企业的人员,如果发现申报材料有虚假成份,自愿一年内不再申报。实际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企业申报材料虚假,一年内也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所以在申报材料同时,企业要对自己的申报材料负责。企业法人必须签字,不签字不受理。第二,受理企业申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比如说县级部门受理材料,对企业的申请必须复核原件。如果是市级部门受理的,也要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一关受理的,要对原件100%复核;第二关要复查下一级,要下管一级。县里申报的,市里要抽查。市里申报的,省里要抽查。我们初步的想法是市里至少要抽查30-40%。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在核查单上签字。一旦出问题,追查行政责任的时候,谁签的字,谁就要负责任。第三,初审部门就是有关厅局的初审部门,要对初审意见负责。各市、各有关厅局在上报审核、初审后的材料时,不但要盖公章还要签字,只盖公章不受理,要签署明确意见。审核有审核的责任,初审有初审的责任。比如说企业存在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不应上报,如果你明明知道却同意上报,那你就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要有审核和初审呢?各市也好、各专业厅局也好,比建设厅、比建设部更了解情况,越往下越了解情况。在审核和初审时随随便便就通过了,就应负责任。所以我们要求上报时候,主管人员要签字。
三、关于资质就位的一些工作安排和要求
根据建设部日前的统一部署,我们省的资质就位工作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20日前,召开宣传规定的会议,学习宣传新《规定》,结合辽宁实际,部署全省资质就位工作。各市也要有学习贯彻阶段,主要目的是学习贯彻新《规定》、新《标准》,讨论省实施方案。5月20日至6月10日,在全省广泛宣传新《规定》、新《标准》,组织必要的上网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各建筑业企业,都要了解新《规定》、新《标准》的内容,掌握网上申报技术,这是第一阶段。
(二)申请审批阶段:主要工作是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按照《规定》和《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分批进行资质审批和审核,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全省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计划准备分四批受理企业申报,第一批6月10日至6月20日,第二批是9月10日至9月20日,第三批是12月10日至12月20日,第四批是2002年3月10日至3月20日,这是向建设部申报企业材料的时间。接受二级和二级以下申报企业,省里准备也分四批集中受理。这是我们按目前部里的要求而制定的初步时间表。具体的时间安排,还要看部里最后的文件。请大家按照以后出台的《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要求去做。
(三)总结阶段:2002年7月1日至9月份,是进行总结阶段。包括企业申报情况、各市资质审批工作的质量情况等。在资质就位期间,根据工作情况,我们将会不定期的对各市和各部门的工作质量情况进行通报。目前各市可以先按这个进度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工作。
最后,还要再次强调三件事情,一是各市、各部门对《实施方案》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在一周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省厅建管处。我们会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在方案正式印发后,各市就一定要按时间要求上报材料。如果过期了,我们不受理,因为不这样做,可能会由于个别市影响全省的工作进度。二是在企业资质申请表上,各市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同意企业申报的,必须明确签署同意的级别和类别。另外要推行签名制度,在申报表上,各市主管主任、局长必须签字后再盖公章,否则省厅不予受理。三是在就位期间,省厅不直接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不准企业向省里直接申请。今后资质年检也一样,申报材料由各市统一报到省里。
同志们,我们面临任务很艰巨,时间很紧,我们要有做耐心艰苦细致工作的思想准备。工作真正做起来的时候会牵涉到方面面很多问题。大家必须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一定要真抓实干,在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通过这次资质重新就位,使我们省的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企业在两个市场的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建筑业的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在新的世纪里能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