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2001)第040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所有在沪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均属本次资质就位范围。

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特级、一级企业资质初审、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区(县)建委(建设局)负责三级及其所有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

三、就位时间安排

    特级、一级企业资质申请,按照下列时间受理:

    第一批:2001年6月15日-25日

    第二批:2001年9月1日-15日

    第三批:2001年12月1日-15日

    第四批:2002年3月1日-15日

    二级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2001年8月份后的每月上旬。

    三级及其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区(县)自定。

四、资质就位时间,原则不再受理新的资质申请以及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

    资质就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筑企业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