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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省政府在这里召开专门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劳动保障部门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按照这次会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下面,我就劳动保障系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已经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不但促进了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而且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一些地区建筑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拖欠工程款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严重性。2002年,我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检查拖欠工资的4123户企业中,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就3105户,涉及职工11万余人,拖欠金额达1 . 2亿元。2003年情况更为严重,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多有发生,有的以轻生相威胁索要工资,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并要求从 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这个问题。这不仅充分表明国家对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而且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指明了方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这次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要根据会议要求,抓紧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清欠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务求每个阶段的清欠工作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确保实现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
二、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力度,迅速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集中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是保证《劳动法》和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重点解决建设领域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9月30日,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从定期清查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以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考虑到“两节”将至,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根据劳动保障部要求,我厅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关于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辽劳社转[2003]38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办发94号文件和落实国办发1号文件与劳动保障厅的通知结合起来,迅速组织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集中执法检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加大对建筑企业、在建工地的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25%经济补偿金和按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 — 5倍赔偿金。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通过媒体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抓好集中专项检查的同时,还要不断强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起畅通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和社会舆论氛围。
三、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积极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仅靠开展监督检查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意加强对拖欠工资典型单位拖欠原因的分析,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在认真研究解决拖欠工资的治本之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从源头上解决发生拖欠工资的现象。
(一)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管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严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减少和防止因非法用工产生拖欠工资问题。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有欠薪苗头的企业,要及时提出预警,指导和帮助企业加以解决;对存在重大拖欠或恶意拖欠隐患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酿成事端,影响社会稳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记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结合起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创造条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三)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把好对民工输出地和民工输入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使农民工在走出家门就知法、懂法,能够依法保护自己,帮助农民工学会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力,把这项工件扎实有效地不断向前推进,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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