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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国务院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十分重视,近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12 月 9 日,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召开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工作部署。今天,省政府组织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省清欠工作。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困扰全省建筑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顽症,并因此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据调查统计,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一直居高不下。 1998年为104亿元,1999年为114亿元,2000年为149亿元,2001年为149亿元,2002年为140亿元,分别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24.8%,23.8%,21.1%,19.5%,17.9%。据最近调查和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1月末,全省建设领域累计拖欠工程款为120亿元 。 其中,当年拖欠 45.2亿元,拖欠三年以上的47.8亿元,拖欠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27亿元。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5.3亿元,其中当年拖欠3.97亿元。拖欠的工程款相当于今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2.9%。在拖欠的工程款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40.8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43.4亿元,分别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34%和3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累计拖欠工程款24.4亿元,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1.14亿元,拖欠材料设备款9.1亿元。以我省三家特级建筑业企业为例,累计被拖欠工程款13.76亿元,相当于其今年完成施工产值的33.5%。其中,拖欠二年以上的11.9亿元。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这三家企业拖欠材料设备购置款3.3亿元,拖欠工资1.22亿元,共4.52亿元。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建设部汪光涛部长在 12 月 9 日召开的贯彻国办《通知》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严重危害,分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对做好国办《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款问题的工作落到实处。
1、 积极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欠行动。重点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省、市要组织力量,建立清欠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进行排查,对拖欠的工程款制定三年清欠计划,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是突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从现在开始到年底,要对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逐一进行认真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到2004年春节前,要将当年拖欠的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农民工带钱回家过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首先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进行认真清理。根据各被拖欠企业所报送的拖欠工程款清单,制定解决拖欠的方案和还款计划,偿还拖欠的工程款。今后,要按照“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启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情 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逐一进行检查。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偿还所欠的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其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2 、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把遏制和防止拖欠工程款纳入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许可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管理,清欠工程款,遏制和防止拖欠工程款。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核实招标人是否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凡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并依法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属未完成合同约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对其新建项目,规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改革工程款支付方式,加强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不拖不欠。
3、 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厉查处建筑市场中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减少和杜绝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拖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其现有项目一律停工,对拖欠工程款拒不偿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办理资质年检和售楼手续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暂停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吊销有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将其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4 、推行保证担保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增强当事者双方信用责任,实现风险转移和信用经济的建设。 凡推行施工投标担保和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凡不能按照合同支付给建筑企业工程款的,由开发企业的担保人代其支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保证担保制度建设,对于没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来源。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时,要摸清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要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把回收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任务纳入项目承包内容,使干、算、清欠统一起来。企业应建立专门清欠工程款机构,落实专人负责,采取必要有效措施回收工程款。加强企业合同和财务管理,合同条款严密、财务收支清楚,同时要加强索赔意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5 、深化建筑业改革,营造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建筑业组织结构,培育和做强做大一批基础好、装备良、信誉高、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专业承包企业, 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 形成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格局。有效 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 解决 “僧多粥少”,供求失衡的状况,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 创造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从 2004 年开始,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我省所有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有形建筑市场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对违反者依法进行查处。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公司,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
同志们,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解决当前最为突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重要,我们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元旦、春节将至,要保证广大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工资,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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