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辽建发[2003]27号
辽宁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指导意见
各市建委、局:
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的思路是: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落实《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实施《辽宁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2002年-2005年)工作计划》,继续对投资50万元以上新建、在建各类房屋建筑(建筑装修装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项目;所有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中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开发区以及县以下地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专项治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解决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建设;不执行强制性标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一、继续强化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严厉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管问题以及一些部门和个人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承包的行为。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标的,除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2、严肃查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低标价中标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3、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评委管理办法》,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内所有评定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推进评标专家库全国联网的进程。推行网上发布信息、网上报名投标、网上资格审查、网上公示中标结果。
4、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不断提高各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信息发布的全面性、权威性和时效性。省内所有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全部进入各地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减少直至根除场外不正当交易。在推行公示制、承诺制的基础上,实行政务公开,提供一流服务。设立投诉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建立来访接待站,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驻场单位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联系,为市场主体各方面提供"窗口式"的"一条龙"服务。
二、继续开展专项整治
1、对业主的专项整治,着重是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行为。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2、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02]64号),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建设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对越级开发,超资质、无资质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出卖图章、图签,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要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4、对搞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企业,要依法对双方特别是总包或被挂靠企业作出严厉处罚,依法追究总包或被挂靠企业的责任。对搞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企业和项目经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5、继续实行中标企业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签订《确保工程质量,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制度,继续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者,取消其一年投标资格。监理企业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对于不向建设单位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建立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劳务分包活动,杜绝零散用工。建筑劳务进入建筑市场,必须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以企业法人形式提供建筑劳务。对未取得资质承揽劳务作业和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7、建立健全业主信用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已完工程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准新开工程项目。推行施工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鼓励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8、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9、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凡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发给审查合格批准书。对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用于工程建设的,要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
10、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完善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价方法,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
11、加强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解决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等问题,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12、开展国家颁发的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规范实施细则》的培训工作。
13、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按照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努力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罚,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1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监理规范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WTO规则等,提高监理水平,保证监理工程的质量。所有监理企业都要完善内部管理,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对于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依法处罚。
三、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加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或执法有误的,省建设厅将下发《执法建议书》,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执法有误的要进行改正,对严重违规者,将提请监察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2、严格执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月报制度,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地区,要进行通报。
四、继续开展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建设市场督察和检查
1、坚持省督察与各市检查相结合;日常管理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督察工程项目与检查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相结合;市场检查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省建设厅将在2003年上半年,派督察组到各市进行督察,检查各市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03年下半年,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对各市建设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同时,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到各市进行抽查。
2、各市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根据省厅的统一工作安排,制定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计划,于3月底前报省建设厅。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于6月末和11月末将半年和全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总结报送省建设厅。
3、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威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省建设厅将通过《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情况 。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