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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政策问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部分)
1、为什么要对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我省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几年来,总体效果是好的,初步建立了由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机制,调动了职工为养老而积累资金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企业负担。但最初设计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并未完全实现,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全部用来支付当期养老金,而且许多地方的资金入不敷出,缺口逐步加大。这个问题不解决,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基本支付压力。我省是老工业基地,离退休人员数量多、比重大,养老保险的问题十分突出,必须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国家决定要对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在我省进行试点。
2、我省试点方案在哪些方面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试点方案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像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比例和个人帐户规模,将个人帐户做实;二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开管理;三是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四是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五是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六是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调整权限;七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制度。
3、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工人员。
4、试点后参保企业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地区维持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缴费额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
5、试点后个人(含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怎样缴纳?
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含农民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同意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其业主代扣代缴,并填报个人缴费明细表。个人缴费代缴总额要与个人缴费明细表相符。征缴部门要将个人缴费明细表由征缴部门及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由本人直接向征缴部门缴纳。
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5%提高到8%,对职工来说吃不吃亏?
试点方案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本人月工资收入5%提高到8%。从当前看,职工个人缴费增加3个百分点。个人多交了钱。但从长远看,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直接关系到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额取额的多少。缴费年限越长,个人帐户储存额越多,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同时,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运营收益率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这样就能切实保证职工个人帐户收益,缴费额越多,按运营收益率记息后职工个人收益越大。因此,职工个人缴费增加后,不但本人不吃亏,而且由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水平。
7、试点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6%。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调整为120。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将过渡系数由原1.4%统一调整为1.2%。
试点方案实施后3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
S=X+Y+Z
S-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X-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
Y-月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
Z-月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
X=C1÷12×[20%+(N-15)×0.6%]
Y=F×N1×P
F=C1/12×[(a1/c1+a2/c2+…an/cn)÷n]
其中:
N-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增加的年限,不足12个月不予计算)
N1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P为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1.2%
F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
c1、c2…c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市职工平均工资(行业为省职工平均工资)
n 为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的缴费年限
Z=m/120 m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例:某企业一男职工,1941年8月3日生人,1960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8月退休。1992年7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费。其历年缴费工资为1408元、3445元、4505元、4965元、5578元、6230元、6743元、7841元、8563元。对应期内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800元、3345元、4405元、4900元、5198元、5801元、6090元、6517元、6995元、该职工全部缴费年限为41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5.25年,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后至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为8942元,按新办法怎样计算基本养老金?
按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一) 基础养老金
X=C1÷12×[20%+(N-15)×0.6%]
=6995÷12×[20%+26×0.6%]
=582.91元×35.6%
=207.52元
(二) 过渡性养老金
Y=F×N1×P(另外加调剂金25元)
F=C1÷12[(a1/c1+a2/c2+…an/cn)÷n]
=6995/12×[(1408/1400+3445/3345+4505/4405+4965/4900+5578/5198+6230/5801+6743/6490+7841/6517+8563/6995)÷9]=628.17元
Y=628.17×35.25×1.2%+25元=290.72元
注:该职工92年个人缴费期半年,在计算当年指数化时,职工平均工资按半年计算
(三) 个人帐户养老金
Z=m/120=8942/120元=7451元
该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合计:
S=X+Y+Z
=207.52元+290.72元+74.51元
=572.25元
而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略)为517.63元,由此,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因此,该职工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572.25元
8、试点方案对基本养老金水平做了哪些调整,调整后是否降低了待遇水平?
试点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如下调整:一是基础养老金水平有所提高,对缴费满15年的,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执行这一办法后,总体水平可达到30%左右。二是将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由原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帐户养老金仍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三是将过度性养老金计发系数由原1.4%调整为1.2%。通过上述调整,虽然个人帐户规模过渡系数有所缩小,但基础养老金总体上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保证了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会降低,并且更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益,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特别是提高了基础养老金计发水平后,对增强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将起到良好地促进作用。
9、试点方案对个人帐户规模做了哪些调整?
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帐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从现在相当于个人缴费工资地11%调整8%。个人帐户基金与这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规模调整后,虽然个人帐户规模减小,但是个人帐户支付范围也相应缩小,经过这样调整,可以使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更加明确,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缴费积极性,也便于个人帐户的支付、转移和继承。
10、试点方案实施前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每年按省政府批准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继续记息;2001年7月1日以后由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记息。
11、为什么要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
试点方案规定: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将过渡系数由原1.4%统一调整为1.2%。
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仍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尽管个人帐户规模由11%降为8%,但职工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比原办法有所提高,为了平衡新老办法计发水平,还需要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因此,经过测算,过渡系数由原1.4%统一调整为1.2%。
12、职工在服刑和教养期间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以实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上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从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服刑期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补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低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其1992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
14、农民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农民合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就业中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者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返还。
15、如何上解省级调剂金?
从2001年起建立省级调剂金,由各市按当期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5%,于季末15日内足额上缴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当年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调剂。调剂金实行季度上解、及时调剂、年度清算。
16、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由国务院决定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17、为什么要建立企业年金?试点方案对企业建立年金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存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年金应具有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和批准。
18、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发放改为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可有企业从沉重的社会事务负担中解脱出来,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是保证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只有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不会因企业效益差和破产兼并而领部到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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