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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文件

辽注建发[2004]2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通知

各市建委: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二○○三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注建[2004]1号)精神,2003年度国家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考试科目        试卷满分     合格分数

  一、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全考)    90        54

    2.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上半部分)  45        27

    3.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下半部分)  45        27

  二、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100        50

  三、建筑设计              160        96

  四、建筑结构              160        88

  五、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0        72

  六、建筑材料与构造           120        66

  七、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85        51

  八、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100        55

  九、场地设计(作图题)         100        55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考试科目        试卷满分     合格分数

  一、建筑结构与设备          100         60

  二、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100         60

  三、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100         60

  四、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00         60

  按上述合格标准,我省2003年度共计 29名考生通过考试,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17人,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12人。现将2003年度全省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予以公布,请认真做好成绩发布工作。我省考生均可通过辽宁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蓝图网”(网址为:www.cc.ln.gov.cn/lantu.htm)查询本人各科的具体考试成绩。

  一级注册建筑师及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需分别按辽宁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辽宁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转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注建发[2001]18号)及《关于印发<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国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注建发[2002]4号)和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注[2003]14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初始注册申报工作。各市须于2004年3月10日前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部。

  附件:1.辽宁省2003年度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合格人员名单

     2.辽宁省2003年度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

     3.辽宁省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滚动成绩

     (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不含以上年度全部合格人员)

     4.辽宁省2003年度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合格人员名单

     5.辽宁省2003年度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抄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省建设厅、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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