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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房屋抗震设计

1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1.0.3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95

3.0.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设计,当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对较小的乙类建筑,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设计。

3.0.3.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不降低;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抗震措施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设计,当为6度时不降低。

2 基 本 规 定

2.1 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

2.1.2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当无法避开不利的地段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2.1.3当建筑场地为I类场地时,除丁类建筑外,可按原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地震作用仍按原烈度计算,但6度时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1.5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上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3.1.6场地地质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为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及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的有关动力参数和场地覆盖层厚度。

3.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地基土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3.3.6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当液化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按表3.3.6选用,除丁类建筑外,不应将未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

抗 液 化 措 施 表3.3.6

建筑

类别

地 基 的 液 化 等 级

轻 微

中 等

严 重

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对基础上部结构处理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的结构处理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亦可不采取措施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可不采取措施

可不采取措施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其他经济的措施

2.2 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2.2体型复杂的建筑不设防震缝时,应估计其局部的应力和变形集中及扭转影响,判明其易损部位,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当设置防震缝时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房屋类型等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伸缩缝、沉降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2.3.2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二、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的承载能力;

三、应具备必要的强度,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3 结构材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5.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5.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

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和扩展基础不低于C15,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8.2.3按一 、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框架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选用,其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二、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于1.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2. 0. 3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 1. 2;伸长率应大于 20%。

2.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4.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一、一般情况下,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二、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三、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四、8度和9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4.1.3采用。

组 合 值 系 数 表4.1.3

可 变 荷 载 种 类

组 合 值 系 数

雪 荷 载

0.5

屋面活荷载

不 考 虑

按实际情况考虑的楼面活荷载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考虑的楼面活荷载

藏书库、档案库

0.8

其他民用建筑

0.5

4.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按图 4. 1. 4采用,其下限不应小于最大值的 20%;截面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1.4-1采用。

截面抗震验算的水平地层影响系数最大值 表4.1.4-1

烈 度

6

7

8

9

amax

0.04

0.08

0.16

0.32

图4.1.4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a��地震影响系数;

a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T��结构自振周期;

Tg��特征周期,根据场地类别和近震、远震,应按表4.1.42采用。

特征周期值(S) 表4.1.42

近、远震

场 地 类 别

近 震

0.20

0.30

0.40

0.65

远 震

0.25

0.40

0.55

0.85

4.1.6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措施要求;

二、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结构,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4.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rGCGGE+rEhCEhEhk+rEVCEVEVK+фWγWCWWK (4.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r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

利时,可采用1.0;

rEh、r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4.4.1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 1. 4;

GE��重力荷载代表值;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WK��风荷载标准值;

ф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不考虑,较高的高层建筑采用0.2;

CG、CEh、CEV、CW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

和风荷载的作用效应系数,尚应乘以相应的增

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表4.4.1

地 震 作 用

rEh

rEV

仅 考 虑 水 平 地 震 作 用

1.3

不考虑

仅 考 虑 竖 向 地 震 作 用

不考虑

1.3

同时考虑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1.3

0.5

4.4.2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rRE (4.4.2)

式中r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4.4.2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表4.4.2

材料

结 构 构 件

受 力 状 态

rRE

钢结构 厂 房 柱 间支撑

钢筋混凝土厂房柱间支撑

构 件 焊 缝

偏 压

0.7

0.8

0.9

1.0

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其他抗震墙

受 剪

受 剪

0.9

1.0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抗震墙

各类构件

受 弯

偏 压

偏 压

偏 压

受剪、偏拉

0.75

0.75

0.80

0.85

0.85

4.5.4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图4.1.4采用.其最大值应按表4.5.4采用。

罕遇地震作用的水平地层影响系数最大值 表 4.5.4

烈 度

7

8

9

amax

0.50

0.90

1.40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3.4.1在抗震设计防烈度为8度或9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

3.4.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对于周边支承的中小跨度网架可不进行水平抗震验算;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对各种网架结构均应进行水平抗震验算。

3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3.1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6.1.3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当抗震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划分。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6.1.9当框架��抗震墙结构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6.1.14房屋顶层、楼梯间和抗侧力电梯间的抗震墙,端开间的纵向抗震墙和端山墙及单肢墙、小开洞墙和联肢墙的底部(墙肢总高度的1/8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有框支层时尚不小于到框支层上一层的高度),应符合加强部位的要求。

6.1.17钢筋接头和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箍筋末端应做135°弯钩,弯钩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二、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接头,一级和二级的各部位及三级的底层柱底和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他情况采用绑扎接头,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三、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梁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锚固长度相应增加5倍纵向钢筋直径;

四、抗震墙的分布钢筋接头,一、二级底部加强部位的竖筋,当直径大于φ22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他情况采用绑扎接头,但加强部位应每隔一根错开搭接位置;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搭接长度相应增加5倍搭接钢筋直径;

六、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超过3%时,箍筋应采用焊接。

6.2.1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6.3.4梁端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4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梁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表6.3.4

抗震等级

加密区长度(采用较大值)

(mm)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最小值)

(mm)

箍筋最小直径

2hb,500

hb/4,6d,100

φ10

1.5hb,500

hb/4,8d,100

φ8

1.5hb,500

hb/4,8d,150

φ8

1.5hb,500

hb/4,8d,150

φ6

注: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高。

6.3.7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采用,对Ⅵ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百分率) 表6.3.7

类 别

抗 震 等 级

框架中柱和边柱

0.8

0.7

0.6

0.5

框架角柱、框支柱

1.0

0.9

0.8

0.7

6.3.9柱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大直径,应按表6.3.9采用;

柱加密区的往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表6.3.9

抗 震 等 级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

6d,100

φ10

8d,100

φ8

8d,150

φ8

8d,150

φ6

二、三级框架柱中,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可采用φ6;二级框架的箍筋直径不小于φ10时,最大间距可采用150 mm;

三、框支柱和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一级的所有部位和二级的加强部位,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700mm,且直径不应小于6mm,对底部加强部位,拉筋间距尚应适当加密。

6.4.4抗震墙墙板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均应符合表6.4.4的要求;Ⅵ类场地上三级的较高的高层建筑,其一般部位的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 20%。

抗震墙分布钢筋配筋要求 表6.4.4

抗 震 等 级

最小配筋率(百分率)

最大间距

(mm)

最小直径

一 般 部 位

加 强 部 位

0.25

0.25

300

φ8

0.20

0.25

三、四

0.15

0.20

6.5.2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墙板中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并应双排布置,拉筋间距不应大于600 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抗震设计时,各类构件的正截面受弯、受压、受拉、局部受压承载力均应按非抗震设计的规定计算,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取非抗震设计计算结果的0.8倍。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

2.1.2本规程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2.1.2的要求。

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表2.1.2

结 构 体 系

非抗震

设 计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6度

7度

8度

9度

框 架

现 浇

60

60

55

45

25

装配整体

50

50

35

25

框架�剪力墙和

框架筒体

现 浇

130

130

120

100

50

装配整体

100

100

90

70

现浇剪力墙

无框支墙

140

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墙

120

120

100

80

筒中筒及成束筒

180

180

150

120

70

注:①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等部分的

高度。

②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规定时,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③位于Ⅳ类场地的建筑或不规则建筑,表中高度应适当降低。

2.2.8防震缝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防震缝处基础应加强构造和连接。

各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

2.2.11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考虑由于基础转动产生结构顶点位移的要求。

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99

9.1.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房屋高度、设防烈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9.2.1对框架梁、柱、节点,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30,当按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20。剪力墙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20。

地震区的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L4O。

4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 一 般 规 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5.1.2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5.1.2的规定;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2的规定相应降低3m,层数应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

砌体房屋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表5.1 .2

砌 体 类 别

最小墙厚

(m)

烈 度

6

7

8

9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粘 土 砖

0.24

24

21

18

12

混凝土小砌块

0.19

21

18

15

不宜采用

注: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全地下室可从室外地面算起。

5.1.4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五、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5.1.5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1.5的要求。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表5.1.5

楼、层盖类别

粘 土 砖 房 屋

小砌块房屋

6度

7度

8度

9度

6度

7度

8度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8

18

15

11

15

15

11

装 配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15

15

11

7

11

11

7

11

11

7

4

不 宜 采 用

5.2.4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vE=ζN?v (5.2.4)

式中?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按表5.2.4采用。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表5.2.4

砌 体 类 别

σ0/?V

0.0

1.0

3.0

5.0

7.0

10.0

15.0

20.0

25.0

粘 土 砖

0.80

1.00

1.28

1.50

1.70

1.95

2.32

   

混凝土小砌块

 

1.25

1.75

2.25

2.60

3.10

3.95

4.80

 

注:σ0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4.2 粘土砖、多孔砖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5.3.1多层粘土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一、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5.3.1

房 屋 层 数

设 置 的 部 位

6度

7度

8度

9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7、8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六~八

五、六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五、六

三、四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9度时内纵横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二、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1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三、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5.3.3 7度时层高超过3.6m或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当未设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

5.3.4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l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5.3.5多层粘土砖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5.3.5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二、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

砖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表5.3.5

墙 类

烈 度

6、7

8

9

外墙及

内纵墙

屋盖处及隔层楼盖处

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内横墙

同上;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15m;构造柱对应部位

同上;屋盖处沿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构造柱对应部位

同上;各层所有横墙

5.3.6多层粘土砖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

二、圈梁在本节第5.3.5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5.3.7多层粘土砖房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且不应小于8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三、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四、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12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 8度和 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三、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四、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

《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90

5.0.1一般情况下,多孔砖房屋应按表5.0.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5.0.1

房 屋 层 数

各种层数和烈度

均设置的部位

随层数或烈度变化

而增设的部位

6度

7度

8度

9度

4、5

3、4

2、3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7~9度的楼、电梯间的横墙与外墙交接处

6、7

5、6

4

2

楼、电梯间的横墙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8

7

5、6

3

楼电梯间的横墙与外墙交接处,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9度时的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5.0.6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3.14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

4.3 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5.4.1混凝土小砌块房屋,应按表5.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4.1的要求设置芯柱。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表5.4.1

房 屋 层 数

设置部位

设置数量

6度

7度

8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外墙四角,填实3个孔;内外墙交接处填实4个孔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墙交接处,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各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8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和门洞两侧

外墙转角,填实5个孔;内外墙交接处,填实4个孔;内墙交接处,填实4~5个孔;洞口两侧,各填实1个孔

5.4.8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提高一度后按本章5.3.5条的相应要求设置;但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

5 钢结构抗震设计

5.1 高层钢结构房屋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4.3.3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反应谱,应采用图4.3.3所示阻尼比为0.02的地震影响系数a曲线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a值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及结构自振周期计算,系数ζ( T):

ζ(T)=1+3.ST (0≤T≤0.1) (4.3.2-1)

ζ(T)=1.35 (0.1≤T≤2Tg) (4.3.2-2)

ζ(T)=1.35+0.2Tg-0.1T≥1 (T>2Tg) (4.3.2-3)

并应使修正后的 a值不小于0.2amax。

二、抗震设计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特征周期,仍应按现行国家I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ll)4.1.4的规定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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