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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1997年版)
2.0.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 O.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 燃烧性能 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非燃烧体 4.00
|
非燃烧体 4.00 |
非燃烧体 4.00 |
非燃烧体 4.00 |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
非燃烧体 3.00 |
非燃烧体 2.50 |
非燃烧体 2.50 |
非燃烧体 0.50 |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非燃烧体 1.00 |
非燃烧体 1.00 |
非燃烧体 0.05 |
非燃烧体 0.05 |
| 房间隔墙 |
非燃烧体 0.75 |
非燃烧体 0.50 |
非燃烧体 0.50 |
非燃烧体 0.50 |
| 柱
|
支承多层的柱 |
非燃烧体 3.00 |
非燃烧体 2.50 |
非燃烧体 2.50 |
非燃烧体 0.50 |
| 支承单层的柱 |
非燃烧体 2.50 |
非燃烧体 2.00 |
非燃烧体 2.00 |
燃烧体
|
| 梁 |
非燃烧体 2.00 |
非燃烧体 1.50 |
非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 楼 板 |
非燃烧体 1.50 |
非燃烧体 1.00 |
非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 屋顶承重构件 |
非燃烧体 1.50 |
非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燃烧体
|
| 疏散楼梯 |
非燃烧体 1.50 |
非燃烧体 1.00 |
非燃烧体 1.00 |
燃烧体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非燃烧体 0.25 |
非燃烧体 0.25 |
非燃烧体 0.15 |
燃烧体
|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 筑 分 类 表3.0.1
| 名 称 |
一 类 |
二 类 |
| 居住建筑 |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
住宅 |
| 公共建筑
|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
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等 |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 墙
|
防 火 墙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 承重墙、楼梯间、 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2.00 |
|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距离 |
不燃烧体1.00 |
不燃烧体1.00 |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0.75 |
不燃烧体0.50 |
| 柱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2.50 |
| 梁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1.50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1.50 |
不燃烧体2.00 |
| 吊
顶 |
不燃烧体0.25 |
难燃烧体0.25 |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千克每平方米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 燃烧性能 耐火等级
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2.00 |
| 隔墙、框架填充墙 |
不燃烧体 0.75 |
不燃烧体 0.50 |
不燃烧体 0.50 |
| 柱
|
支承多层的柱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50 |
| 支承单层的柱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2.00 |
| 梁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 楼 板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 疏散楼梯、坡道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 0.25 |
不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15 |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分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建筑高度超过24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建筑高度不超过24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教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2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1.2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5.1.2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6.0.2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1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有冒
2.1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 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 .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总储量超过1.00立方米、而不超过3.00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 .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2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 防 火 间 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5.2.1
| 防火间距 防火等级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 二级
三 级 四 级 |
6 7 9 |
7 8 10 |
9 10 12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
| 建 筑 类 别
|
高 层 建 筑
|
裙 房
|
其他民用建筑 |
| 耐
火 等 级 |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 高 层 建 筑 |
13 |
9 |
9 |
11 |
14 |
| 裙 房 |
9 |
6 |
6 |
7 |
9 |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
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上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
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5
| 名
称 和 储 量 |
防火间距(m) |
| 高 层 建 筑 |
裙 房 |
| 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 |
<30m3 |
35 |
30 |
| 30~60m3 |
40 |
35 |
| 小型丙类液体储罐 |
<150m3 |
35 |
30 |
| 150~200m3 |
40 |
35 |
| 可燃气体储罐 |
<100m3 |
30 |
25 |
| 100~500m3 |
35 |
30 |
|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
<1t |
30 |
25 |
| 1~5t |
35 |
30 |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立方米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4.2.7
| 防 火
间 距 高层建筑类别
名称 |
一
类 |
二
类 |
| 高层建筑 |
裙 房 |
高层建筑 |
裙 房 |
| 丙类厂(库)房 |
耐 火
|
一、二级 |
20 |
15 |
15 |
13 |
| 三、四级 |
25 |
20 |
20 |
15 |
| 丁、戊类厂(库)房 |
等
级 |
一、二级 |
15 |
10 |
13 |
10 |
| 三、四级 |
18 |
12 |
15 |
10 |
| 煤气调压站 |
进口压力 (MPa) |
0.005~<0.15 |
20 |
15 |
15 |
13 |
| 0.15~≤0.30 |
25 |
20 |
20 |
15 |
| 煤气调压箱 |
进口压力 (MPa) |
0.005~<0.15 |
15 |
13 |
13 |
6 |
| 0.15~≤0.30 |
20 |
15 |
15 |
13 |
| 液化石油气 气化站、混气站 |
总储量
|
<30 |
45 |
40 |
40 |
35 |
| 30~50 |
50 |
45 |
45 |
40 |
| 城市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瓶库 |
(m3) |
≤15 |
30 |
25 |
25 |
20 |
| ≤10 |
25 |
20 |
20 |
15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
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和
耐火等级 |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 汽车库、修车库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三 级 |
12 |
14 |
16 |
| 停
车 场 |
6 |
8 |
10 |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线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m。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
2m。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 总贮量
防火间距(m3) (m)
名称 |
汽车库、修车库 |
停 车 场
|
| 一、二级 |
三级 |
| 易燃液体储罐
|
1~50 |
12 |
15 |
12 |
| 51~200 |
15 |
20 |
15 |
| 201~1000 |
20 |
25 |
20 |
| 1001~5000 |
25 |
30 |
25 |
| 可燃液体储罐
|
5~250 |
12 |
15 |
12 |
| 251~1000 |
15 |
20 |
15 |
| 1001~5000 |
20 |
25 |
20 |
| 5001~25000 |
25 |
30 |
25 |
| 水槽式可燃 气体储罐
|
≤1000 |
12 |
15 |
12 |
| 1001~10000 |
15 |
20 |
15 |
| >10000 |
20 |
25 |
20 |
| 液化石油气储罐
|
1~30 |
18 |
20 |
18 |
| 31~200 |
20 |
25 |
20 |
| 201~500 |
25 |
30 |
25 |
| >500 |
30 |
40 |
30 |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 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立方米的易燃液按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 总贮量
防火间距(m)
(t)
名称 |
汽车库、修车库 |
停 车 场
|
| 一、二级 |
三 级 |
| 甲类 物品 库房 |
3、4项 |
≤5 |
15 |
20 |
15 |
| >5 |
20 |
25 |
20 |
| 1、2、5、6项 |
≤10 |
12 |
15 |
12 |
| >10 |
15 |
20 |
15 |
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 总贮量
防火间距(m)
(t)
名称 |
汽车库、修车库 |
停 车 场
|
| 一、二级 |
三级 |
| 稻草、麦秸、芦 苇等 |
10~500 |
15 |
20 |
15 |
| 501~10000 |
20 |
25 |
20 |
| 10001~20000 |
25 |
30 |
25 |
| 棉麻、毛、化纤、百货
|
10~500 |
10 |
15 |
10 |
| 501~1000 |
15 |
20 |
15 |
| 1001~5000 |
20 |
25 |
20 |
| 煤和焦碳 |
1000~5000 |
6 |
8 |
6 |
| >5000 |
8 |
10 |
8 |
| 粮食
|
筒仓 |
10~5000 |
10 |
15 |
10 |
| 5001~20000 |
15 |
20 |
15 |
| 席穴囤 |
10~5000 |
15 |
20 |
15 |
| 5001~20000 |
20 |
25 |
20 |
| 木材等可燃材料 |
50~1000m3 |
10 |
15 |
10 |
| 1001~10000m3 |
15 |
20 |
15 |
2.3 消 防 车 道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 m。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2m X 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m X 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3 防 火 和 构 造
3.l 防 火 和 防 烟 分 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1997年版)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 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5.1.1
| 耐火等级
|
最多允
许层数 |
防火分区间 |
备 注
|
| 最大允许长度(m) |
每层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m3) |
| 一、 二级
|
按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 |
150
|
2500
|
1、体育馆、剧院等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
| 三 级
|
5 层
|
100
|
1200
|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2、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不应超过二层
3、医院、疗养院不应超过三层 |
| 四 级 |
2 层 |
60 |
600 |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一层 |
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 耐火等级的建筑。
2.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 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997年版)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 建 筑 类 别 |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
| 一 类 建 筑 |
1000 |
| 二 类 建 筑 |
1500 |
| 地 下 室 |
500 |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5.1.1的规定。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5.1.1
| 耐 火 等 级 |
单 层 汽 车
库 |
多 层 汽 车
库 |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
| 一、二级 |
3000 |
2500 |
2000 |
| 三 级 |
1000 |
|
|
注: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2.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人 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
3.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35%。
5.1.3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平方米。
5.1.5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平放米,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4000平方米。
《烟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2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平方米;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
1000平方米;当建筑高度超过 24m时,不应大于 7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6.2.3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88
4.1.7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4.0.3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人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0.5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1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3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 800平方米;当建筑高度在 24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
500平方米;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3综合型铁路旅客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8.1.4特大型铁路旅客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切500平方米。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5.1.1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库区与其他部分的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0h的非燃烧体。其他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2.00h的非燃烧体。
3.2 建 筑 构 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7.1.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7.1.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1.6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00m;当水平间距小于 2. 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千克每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电梯并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并、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并,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并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5.1.6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被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都位分隔。
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5.2.3档案库严禁用明火采暖。烟囱不应穿越或紧靠库区。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1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2.7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7.2.1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7.2.2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0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7.2.3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7.2.4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7.2.5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6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7.2.7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7.2.1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居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
7.1.4剧场建筑内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非燃烧体。
7.1.6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7.1.13舞台内严禁设置煤气或天然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一91
5.1.2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4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O 91-93
5.2.1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3.3 建 筑 装 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 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 .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2.1
| 建筑物及场所
|
建筑规模、性质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 棚 |
墙 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窗帘 |
帷幕 |
|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等 |
建筑面积>10000m2的候机楼 |
A |
A |
B1 |
B1 |
B1 |
B1 |
|
B1 |
| 建筑面积≤10000m2的候机楼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
B2 |
|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餐厅、商场等 |
建筑面积>10000m2的车站、码头 |
A |
A |
B1 |
B1 |
B2 |
B2 |
|
B1 |
| 建筑面积≤10000m2的车站、码头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B2 |
|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 |
>800座位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 ≤800座位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B2 |
| 体 育 馆 |
>3000座位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2 |
| ≤3000座位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1 |
B2 |
| 商场营业厅 |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m20的营业厅 |
A
|
B1
|
A
|
A
|
B1
|
B1
|
B2
|
|
| 每层建筑面积1000~3000m2或总建筑面积为3000~9000m2的营业厅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
| 每层建筑面积<10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的营业厅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
| 旅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
B2 |
| 其他饭店、旅馆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
|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 |
营业面积>100m2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B2 |
| 营业面积≤100m2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B2 |
|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 |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B2
|
| 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 |
国家级、省级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B2 |
| 省级以下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B2 |
| 办公楼、综合楼 |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综合楼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
B2 |
| 其他办公楼、综合楼 |
B1 |
B1 |
B2 |
B2 |
B2 |
|
|
|
| 住 宅 |
高级住宅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 普通住宅 |
B1 |
B2 |
B2 |
B2 |
B2 |
B2 |
|
|
3.3.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3.1
| 建 筑 物
|
建筑规模、性质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面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
饰 织 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窗帘
|
帷幕
|
床罩
|
家具包布 |
|
高级宾馆 |
>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
B1 |
B1
|
| ≤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
B1 |
B1 |
| 其他部位 |
A |
B1 |
B1 |
B2 |
B2 |
B1 |
B2 |
B1 |
B2 |
B1 |
|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
一类建筑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
B2 |
B1 |
| 二类建筑 |
B1 |
A |
B2 |
B2 |
B2 |
B2 |
B2 |
|
B2 |
B2 |
|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
一类建筑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
B2 |
B1 |
| 二类建筑 |
B1 |
B1 |
B2 |
B2 |
B2 |
B1 |
B2 |
|
B2 |
B2 |
|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档案馆、图书馆 |
一类建筑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
B1 |
B1 |
| 二类建筑 |
B1 |
B1 |
B2 |
B1 |
B2 |
B1 |
B2 |
|
B2 |
B2 |
|
住宅、普通旅馆 |
一类普通旅馆、高级住宅 |
A |
B1 |
B2 |
B1 |
B2 |
B1 |
|
B1 |
B2 |
B1 |
| 二类普通旅馆、普通住宅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B2 |
B2 |
B2 |
3.4.1地下民用建筑的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 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4.1
| 建筑物及场所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 饰材料 |
| 休息室和办公室等、旅馆的房客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2 |
| 娱乐场所、旱冰场等、舞厅、展览厅等、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 电影院的观众厅、商场的营业厅 |
A |
A |
A |
B1 |
B1 |
B1 |
B2 |
| 停车库、人行通道、图书资料库、档案库 |
A |
A |
A |
A |
A |
|
|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
7.1.8剧场建筑内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4.0.6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10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4595(997年版)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4防烟和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对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风量 表8.3.2-1
| 系统负担层数 |
加压送风量(m3/h) |
| <20层 |
25000~30000 |
| 20层~32层 |
35000~40000 |
防烟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表8.3.2-2
| 系统负担层数 |
送 风 部 位 |
加压送风量(m3/h) |
| <20层
|
防烟楼梯间 |
16000~20000 |
| 合 用 前 室 |
12000~16000 |
| 20层~32层 |
防烟楼梯间 |
20000~25000 |
| 合 用 前 室 |
18000~22000 |
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3
| 系 统 负 担
层 数 |
加 压 送 风
量(m3/h) |
| <20层 |
15000~20000 |
| 20层~32层 |
22000~27000 |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4
| 系统负担层数 |
加 压 送 风 量(m3/h) |
| <20层 |
22000~27000 |
| 20层~32层 |
28000~32000 |
8.3.3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风道时的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平方米每小时计算。
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必须共用一个送风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楼梯间每隔二至三层应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 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每小时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每小时)。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 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6次每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干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每小时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102000立方米每小时。
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治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会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7.1.11剧场建筑内的观众厅屋顶或侧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7.1.12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1997年版)
10.3.1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 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平方米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9.4.1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
4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J50067-97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类汽车库、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一91
5.3.1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92
6.0.8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2.3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5.2.1甲级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 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
人 数 |
| 一、二级 |
二、三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
| 三 级 |
二、三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
| 四 级 |
二 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
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纺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1997年版)
5.3.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 50m2,且人数不超过 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件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 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lm。
6.0.6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 Ⅳ类汽车库。
2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3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 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4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3.6.3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3.6.4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6.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7.2.2剧场内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2.1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7.2.2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 2. 3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 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
7.2.4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其宽度。
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5.3.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 3. 8减少 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5.3.8
| 名 称
|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
|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
| 耐
火 等 级 |
耐
火 等 级 |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 托儿所、幼儿园 |
25 |
20 |
|
20 |
15 |
|
| 医院、疗养院 |
35 |
30 |
|
20 |
15 |
|
| 学 校 |
35 |
30 |
|
22 |
20 |
|
| 其他民用建筑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0
| 观众厅座位数(个)
宽度指标
(m/百人) 耐火等级
疏散部位 |
≤2500
|
≤1200 |
| 一、二级 |
三 级 |
| 门 和 走 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65 0.75 |
0.85 1.00 |
| 楼
梯 |
0.75 |
1.00 |
注: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3.11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1
| 观众厅座位数(个)
宽度指标
(m/百人) 耐火等级
疏散部位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一、二级 |
| 门 和 走 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43 0.50 |
0.37 0.43 |
0.32 0.37 |
| 楼
梯 |
0.50 |
0.43 |
0.37 |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安全疏散距离表5.3.8
第二篇建筑防火2-45
5.3.12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表5.3.12
| 宽度指标(m/百人) 耐火等级
层 数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 二层
三 层 ≥ 四 层 |
0.65 0.75 1.00 |
0.75 1.00 1.25 |
1.00
|
注: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 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3.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 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5.3.1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 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 高
层 建 筑 |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
| 医
院 |
病房部分 |
24 |
12 |
| 其他部分 |
30 |
15 |
|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
30 |
15 |
| 其
他 |
40 |
20 |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 高
层 建 筑 |
每个外门的净宽 |
走
道 净 宽 |
| 单 面 布 房 |
双 面 布 房 |
| 医 院 |
1.30 |
1.40 |
1.50 |
| 居住建筑 |
1.10 |
1.20 |
1.30 |
| 其 他 |
1.20 |
1.30 |
1.40 |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于计算。
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5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2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7.2.3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人
7.2.4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突出物及悬挂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3.6.3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 房
间 名 称 |
房
间 布 置 |
| 双 面 布 房 |
单面布房或外廊 |
| 生 活 用 房 |
1.8 |
1.5 |
| 服务供应用房 |
1.5 |
1.3 |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4.0.4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4.0.4
| 部 分 |
部分双面布房 |
单 面 布 房 |
| 群众活动部分 |
2.10 |
1.80 |
| 学习辅导部分 |
1.80 |
1.50 |
| 专业工作部分 |
1.50 |
1.20 |
4.0.7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2.2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1.6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5.3.7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版)
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
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二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
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
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表6.2.9
| 高 层 建 筑 |
医 院 病 房
楼 |
居 住 建 筑 |
其 他 建 筑 |
|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
1.30 |
1.10 |
1.20 |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7.4.7民用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楼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一86
5.1 .2档案馆建筑内防火门宽度应不小于lm。
5.3.2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3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5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4.0.4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
7.2.2剧场内的观众厅出口门及流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7电影院内的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2.1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6.4.1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3.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1.5铁路旅客车站内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2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4.4消防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平方米时,应设 1台。
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
3当大于 4500平方米时,应设 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 灭 火 设 施
5.l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
8.1.1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8.1.3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 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h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5.2室外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1997年版)
8.2.1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8.2.1
| 人数(万次)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
| ≤1.0 ≤2.5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100 |
1 1 2 2 2 2 2 3 3 3 3 3 |
10 15 25 35 45 55 65 75 85 90 95 100 |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8.2.2
2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8.2.2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8.2.2-1
| 名 称 |
基地面积 (ha) |
附近居住区人数 (万次)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 |
备 注 |
| 民用建筑 |
不限 |
不限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
8. 2. 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L/s) 表8.2.2-2
| 耐火等级 |
建筑物体积(m3) |
| ≤1500 |
1501~3000 |
3001~5000 |
5001~20000 |
20001~50000 |
>50000 |
| 一、二级 |
10 |
15 |
15 |
20 |
25 |
30 |
| 三 级 |
10 |
15 |
20 |
25 |
30 |
|
| 四 级 |
10 |
15 |
20 |
25 |
|
|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 高 层 建 筑 类 别
|
建筑高度 (m) |
消火栓用水量(L/s) |
每根竖管最小流
量
(L/s) |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L/s) |
| 室外 |
室内 |
| 普通住宅 |
≤50 |
15 |
10 |
10 |
5 |
| >50 |
15 |
20 |
10 |
5 |
| 1、高级住宅
2、医院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50 |
20 |
20 |
10 |
5 |
|
>50 |
20 |
30 |
15 |
5 |
| 1、高级旅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4、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节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50 |
30 |
30 |
15 |
5 |
| >50
|
30
|
40
|
15
|
5
|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
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Ⅰ、Ⅱ 类车库20L/s;
2 Ⅲ类车库15L/S;
3 Ⅳ类车库10L/s。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1Ⅰ、Ⅱ 、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检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8.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8.3.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年版)
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
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1997年版)
8.4.1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8.6.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 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8.5.2规定的流量确定。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表8.5.2
| 建筑物名称
|
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
|
消火栓用水量 (L/s) |
同时使用水松数
量 (支) |
每支水枪最小流
量 (L/s) |
每根竖管最小流
量 (L/s) |
| 科研楼、试验楼 |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体积>10000m3 |
10 15 |
2 3 |
5 5 |
10 10 |
| 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展览馆等 |
5001~25000m3 25001~50000m3 >50000m3 |
10 25 20 |
2 3 4 |
5 5 5 |
10 10 15 |
| 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 |
5001~10000m3 10001~25000m3 >25000m3 |
5 10 15 |
2 2 3 |
2.5 5 5 |
5 10 10 |
|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礼堂、体育馆等 |
801~1200个 1201~5000个 5001~10000个 >10000个 |
10 15 20 30 |
2 3 4 6 |
5 5 5 5 |
10 10 15 15 |
| 住 宅 |
7~9层 |
5 |
2 |
2.5 |
5 |
| 其他建筑 |
≥6层或体积≥10000m3 |
15 |
3 |
5 |
10 |
|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古建筑 |
体积≤10000m3 体积>10000m3 |
20 25 |
4 5 |
5 5 |
10 15 |
四、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
六、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6.2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6.0.7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合用消防泵时,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检处应设减压装置。
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7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立方米。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5.1.4各级公路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扑灭汽油、柴油类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候车厅应设室内消火栓。
第二篇建筑防火2-5-7
5.4固定灭火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1997年版)
8.7.1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二、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接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2.4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按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8.7.2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5灭火设施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7.1.2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7.1.3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7.3.2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
8.7.3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电影摄影棚;
8.7.5A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或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王、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120平方米的音像制品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公共活动用房。
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可燃物品库房。
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5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4自备发电机房。
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40平方你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6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 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1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
1211、1301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2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120平方米的音像制品库房。
5.5消防水泵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
8.8.1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不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8.8.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7.5.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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