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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设计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1.1 一 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1.2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
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出人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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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道坡长(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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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10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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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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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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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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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
2.80
|
6.00
|
9.00
|
3.3.6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公共厕所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公共浴室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3.12.1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
3.13.1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施
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一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1.1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R0·min= (ti-te)n/Ri[△t]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必级的V级水平。
4.4.3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m2·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m2·K)。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 表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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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温 材 料 名 称
|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w]
|
|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
|
4
|
|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
6
|
|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
7
|
|
水泥纤维板
|
5
|
|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
3
|
|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
15
|
|
矿渣和炉渣填料
|
2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 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人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人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5.2.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计算值:
HER=E/ΣQ=T·N/24q·A≤0.0056(14+aΣL)/t
5.3.3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0℃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
5.3. 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注:表中tm为保温材料层的平均使用温度(℃),取管道内热媒与管道周围空气的平
均温度。
采暖供热管道最小保温厚度δmin 表5.3.3
|
保 温 材 料
|
直 径 (mm)
|
最小保温厚度
|
|
公称直径D0
|
外径D
|
δmin(mm)
|
|
岩棉或矿棉管壳
λm=0.0314+0.0002tm(W/m·K)
tm=70℃
λm=0.0452(W/m·K)
|
25~32
40~200
250~300
|
32~38
45~219
273~325
|
30
35
45
|
|
玻璃棉管壳
λm=0.024+0.00018tm(W/m·K)
tm=70℃
λm=0.037(W/m·K)
|
25~32
40~200
250~300
|
32~38
45~219
273~325
|
25
30
40
|
|
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管(直埋管)
λm=0.02+0.00014tm(W/m·K)
tm=70℃
λm=0.03(W/m·K)
|
25~32
40~200
250~300
|
32~38
45~219
273~325
|
20
25
35
|
2.2 照 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2.2.1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
|
类 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
|
0.75m水平面
|
150
|
200
|
300
|
|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览室
|
0.75m水平面
|
200
|
300
|
500
|
|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读者休息室
|
0.75m水平面
|
30
|
50
|
75
|
|
书 库
|
0.25m垂直面
|
20
|
30
|
50
|
|
开敞式运输传送设备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2.2.2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2
|
类 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办公室、报告厅、会议室
接待室、陈列室、营业厅
|
0.75m水平面
|
100
|
150
|
200
|
|
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
|
工作台水平面
|
150
|
200
|
300
|
|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
实际工作面
|
200
|
300
|
500
|
|
装订、复印、晒图、档案室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值 班 室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门 厅
|
地面
|
30
|
50
|
75
|
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lx。
2.2.3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3
|
类 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一般商店营业厅
|
一般区域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柜台
|
柜台面上
|
100
|
150
|
200
|
|
货架
|
1.5m垂直面
|
100
|
150
|
200
|
|
陈列柜、橱窗
|
货物所处平面
|
200
|
300
|
500
|
|
室内菜市场营业厅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自选商场营业厅
|
0.75m水平面
|
150
|
200
|
300
|
|
试 衣 室
|
试衣位置1.5m高处垂直面
|
150
|
200
|
300
|
|
收 款 处
|
收款台面
|
150
|
200
|
300
|
|
库 房
|
0.75m水平面
|
30
|
50
|
75
|
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2.2.4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3
|
类 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门 厅
|
地 面
|
100
|
150
|
200
|
|
门 厅 过 道
|
地 面
|
75
|
100
|
150
|
|
观 众 厅
|
影 院
|
0.75m水平面
|
30
|
50
|
75
|
|
剧 院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观众休息厅
|
影 院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剧 场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贵宾室、服装室、道具间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
化 妆 室
|
一般区域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化 妆 台
|
1.1m高处垂直面
|
150
|
200
|
300
|
|
放 映 室
|
一般区域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放 映
|
0.75m水平面
|
20
|
30
|
50
|
|
演员休息室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排 演 厅
|
0.75m水平面
|
100
|
150
|
200
|
|
声、光、电控制室
|
控 制 台 面
|
100
|
150
|
200
|
|
美工室、绘景间
|
0.75m水平面
|
150
|
200
|
300
|
|
售 票 房
|
售 票 台 面
|
100
|
150
|
200
|
2.2.5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5
|
类 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客 房
|
一般活动区
|
0.75m水平面
|
20
|
30
|
50
|
|
床 头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写 字 台
|
0.75m水平面
|
100
|
150
|
200
|
|
卫 生 间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会 客 间
|
0.75m水平面
|
30
|
50
|
75
|
|
梳 妆 台
|
1.5m高处垂直面
|
150
|
200
|
300
|
|
主餐厅、客房服务台、酒吧柜台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西餐厅、酒吧间、咖啡厅、舞厅
|
0.75m水平面
|
20
|
30
|
50
|
|
大宴会厅、总服务台、主餐厅柜台、外币兑换处
|
0.75m水平面
|
150
|
200
|
300
|
|
门 厅、休息厅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理 发
|
0.75m水平面
|
100
|
150
|
200
|
|
美 容
|
0.75m水平面
|
200
|
300
|
500
|
|
邮 电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健身房、器械室、蒸气浴室、游泳池
|
0.75m水平面
|
30
|
50
|
75
|
|
游 艺 厅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台 球
|
台 面
|
150
|
200
|
300
|
|
保 龄 球
|
地 面
|
100
|
150
|
200
|
|
厨房、洗衣房、小卖部
|
0.75m水平面
|
100
|
150
|
200
|
|
食品准备、烹调、配餐
|
0.75m水平面
|
200
|
300
|
500
|
|
小件寄存处
|
0.75m水平面
|
30
|
50
|
75
|
注:1.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2。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2.2.7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7
|
类 别
|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普通候车室、母子候车室、售票室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贵宾室、软席候车室、售票厅、广播室、调度室、行车计划室、海关办公室、公安验证处、问讯处、补票处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进站大厅、行李托运和领取处、小件寄存处
|
地 面
|
50
|
75
|
100
|
|
检票处、售票工作台、售票柜、结帐交班台、海关检验处、票据存放室(库)
|
0.75m水平面
|
100
|
150
|
200
|
|
公安值班室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有棚站台、进出站地道、站台通道
|
地 面
|
15
|
20
|
30
|
|
无棚站台、人行天桥、站前广场
|
地 面
|
10
|
15
|
20
|
2.2.8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8
|
类 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帐交接班台、票据存放库、海关检查厅、护照检查室
|
0.75m水平面
|
100
|
150
|
200
|
|
贵宾室、售票厅、补票处、调度室、广播室、问讯处、海关办公室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售票室、候船室、候船通道、逆送厅、接待室、海关出入口
|
0.75m水平面
|
50
|
75
|
100
|
|
行李托运处、小件寄存处
|
地 面
|
50
|
75
|
100
|
|
栈桥、长廊
|
地 面
|
20
|
30
|
50
|
|
站前广场
|
地 面
|
10
|
15
|
20
|
2.2.9体育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9-1和2.2.9-2的规定。
体育运动场地照度标准值 表2.2.9-1
|
运 动 项 目
|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训 练
|
比 赛
|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
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田径(室内)、体操、艺术体操、技巧、武术
|
地 面
|
150
|
200
|
300
|
300
|
500
|
750
|
|
棒球、垒球
|
地 面
|
|
|
|
300
|
500
|
W50
|
|
保 龄 球
|
地 面
|
150
|
200
|
300
|
200
|
300
|
500
|
|
举 重
|
地 面
|
100
|
150
|
200
|
300
|
500
|
750
|
|
击 剑
|
台 面
|
200
|
300
|
500
|
300
|
500
|
750
|
|
柔道、中国摔跤、国际摔跤
|
地 面
|
200
|
300
|
500
|
300
|
500
|
750
|
|
拳 击
|
地 面
|
200
|
300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
乒 乓 球
|
台 面
|
300
|
500
|
750
|
500
|
750
|
1000
|
|
游泳、蹼泳、跳水、水球
|
水 面
|
150
|
200
|
300
|
300
|
500
|
750
|
|
花样游泳
|
水 面
|
200
|
300
|
500
|
300
|
500
|
750
|
|
冰球、速度滑冰、花样滑冰
|
冰 面
|
150
|
200
|
300
|
300
|
500
|
750
|
|
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
|
台 面
|
|
|
|
500
|
750
|
1000
|
|
桥 牌
|
桌 面
|
|
|
|
100
|
150
|
200
|
|
射 击
|
靶 心
|
靶心垂直面
|
1000
|
1500
|
2000
|
1000
|
1500
|
2000
|
|
射击房
|
地 面
|
50
|
100
|
150
|
50
|
100
|
150
|
|
足 球
曲 棍 球
|
观看距离
|
120m
|
地 面
|
|
|
|
150
|
200
|
300
|
|
160m
|
|
|
|
500
|
300
|
500
|
|
200m
|
|
|
|
300
|
500
|
750
|
|
观 众 席
|
座 位 面
|
|
|
|
50
|
75
|
100
|
|
健 身 房
|
地 面
|
100
|
150
|
200
|
|
|
|
|
消除疲劳用房
|
地 面
|
50
|
75
|
100
|
|
|
|
注:1.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厘比至内比赛照度标准但降低一级;
2.乒乓球赛区其他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3.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1X;
4.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9-2
|
项 目 分 组
|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
照 度 标 准 值
|
|
最大摄影距离(m)
|
|
25
|
75
|
150
|
|
A组:田径、柔道、游泳、摔跤等项目
|
1.0m垂直面
|
500
|
750
|
1000
|
|
B组: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体操、花样滑冰、速滑、垒球、足球等项目
|
1.0m垂直面
|
750
|
1000
|
1500
|
|
C组:拳击、击剑、跳水、乒乓球、冰球等项目
|
1.0m垂直面
|
1000
|
1500
|
|
2.2.10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0的规定。
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0
|
类 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走廊、厕所
|
地 面
|
15
|
20
|
30
|
|
楼 梯 间
|
地 面
|
20
|
30
|
50
|
|
盥 洗 间
|
0.75m水平面
|
20
|
30
|
50
|
|
贮 藏 室
|
0.75m水平面
|
20
|
30
|
50
|
|
电 梯 前室
|
地 面
|
30
|
50
|
75
|
|
吸 烟 室
|
0.75m水平面
|
30
|
50
|
75
|
|
浴 室
|
地 面
|
20
|
30
|
50
|
|
开 水 房
|
地 面
|
15
|
20
|
30
|
2.3 隔 声 和 噪 声 限 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一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3.1.1
|
房 间 名 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
≤40
|
≤45
|
≤50
|
|
起 居 室
|
≤45
|
≤50
|
3.2.1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3.2.1
|
围护结构部位
|
计 权 隔 声 量(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分户墙及楼板
|
≥50
|
≥45
|
≥40
|
3.2.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3.2.2
|
楼 板 部 位
|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分户层间楼板
|
≤65
|
≤75
|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 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 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4.1.1
|
房 间 名 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40
|
|
|
|
一般教室
|
|
≤50
|
|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
≤55
|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1
|
围护结构部位
|
计 权 隔 声 量(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50
|
|
|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5
|
|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
≥40
|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4.2.2
|
楼 板 部 位
|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
≤65
|
|
|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
|
≤65
|
|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
≤75
|
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3.4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4.3.4
|
房 间 名 称
|
房 间 体 积 (m3)
|
500Hz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
|
|
普 通 教 室
|
200
|
0.9
|
|
合 班 教 室
|
500~1000
|
1.0
|
|
音 乐 教 室
|
200
|
0.9
|
|
琴 房
|
<90
|
0.5~0.7
|
|
健 身 房
|
2000
|
1.2
|
|
4000
|
1.5
|
|
8000
|
1.8
|
|
舞 蹈 教 室
|
1000
|
1.2
|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5.1.1
|
房 间 名 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
≤40
|
≤45
|
≤50
|
|
门 诊 室
|
≤55
|
≤60
|
|
手 术 室
|
≤45
|
≤50
|
|
听力测听室
|
≤25
|
≤30
|
5.2.1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5.2.1
|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
计 权 隔 声 量(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病房与病房之间
|
≥45
|
≥40
|
≥35
|
|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
≥50
|
≥45
|
|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
≥50
|
≥45
|
≥40
|
|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
≥50
|
≥45
|
|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
≥50
|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5.2.2
|
楼 板 部 位
|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病房与病房之间
|
≤65
|
≤75
|
|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
|
≤75
|
|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
≤65
|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
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6.1.1
|
房 间 名 称
|
允 许 噪 声 级 (dB)
|
|
特 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客 房
|
≤35
|
≤40
|
≤45
|
≤55
|
|
会 议 室
|
≤40
|
≤45
|
≤50
|
|
多用途大厅
|
≤40
|
≤45
|
≤50
|
|
|
办 公 室
|
≤45
|
≤50
|
≤55
|
|
餐厅、宴会厅
|
≤50
|
≤55
|
≤60
|
|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6.2.1
|
围护结构部位
|
计 权 隔 声 量 (dB)
|
|
特 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
≥50
|
≥45
|
≥40
|
|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
≥40
|
≥35
|
≥30
|
|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
≥40
|
≥35
|
≥25
|
≥20
|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6.2.2
|
楼 板 部 位
|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
|
特 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客房层间楼板
|
≤55
|
≤65
|
≤75
|
|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
≤55
|
≤60
|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3 屋面防水设计
3.1 一 般 规 定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一94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表3.0.1
|
项 目
|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
|
Ⅰ
|
Ⅱ
|
Ⅲ
|
Ⅳ
|
|
建筑物
类 别
|
特别重要的民用建筑和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
|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
非永久性的建筑
|
|
防水层耐 用 年 限
|
25年
|
15年
|
10年
|
5年
|
|
防水层
选用材料
|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等材料
|
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细石防水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
应选用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沥青基防水涂料、刚性防水层、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
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沥青基防水涂料、波形瓦等材料
|
|
设防要求
|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且只能有一道厚度不小于2mm的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
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卷材。也可采用压型钢板进行一道设防
|
一道防水设防,或两种防水材料复合使用
|
一道防水设防
|
3.2防 水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一94
4.1.2卷材防水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4.1.4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4.3.3卷材防水屋面在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保温屋面应设置隔汽层。
4.3.8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3.10卷材防水屋面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水落管距离墙面不应小于20mm,其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m。水落管应用管箍与墙面固定。
4.3. 12高低跨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2.1高低跨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用有足够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必要时应严密封闭。
4.3.12.2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应加铺一层整幅卷材,再铺设300~500mm宽的板材加强保护;当有组织排水时,水落管下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水簸箕。
4.3.13跨度大于18m的屋面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3.1跨度大于18m的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采用结构找坡来满足排水坡度的要求。
4.3.13.2防水卷材采取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应做分格缝。
4.3.13.3无保温层的屋面,板端缝应采用空铺附加层或卷材直接空铺处理,空铺宽度宜为200~300mm。
4。3.15上人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5.1当上人屋面选用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时,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其面层厚度。
4.3. 15.2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与防水层之间应作隔离层。
4.3. 16卷材防水屋面上设施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6.1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宜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
4.3.16.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附加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应大于50mm。
4.3.16.3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人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1.1涂膜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Ⅲ级、Ⅳ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Ⅰ级。Ⅱ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
6.1.1刚性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Ⅲ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Ⅱ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建筑屋面。
6.1.2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层宜为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当屋面结构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6.1.3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6.1.6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6.1.8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
6.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φ4~φ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普通细石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自由膨胀率应为0.05%~0.1%。
6.3.4刚性防水屋面: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6.3.6块体刚性防水层应用l:3水泥砂浆铺砌;块体之间的缝宽应为12~15mm;座浆厚度不应小于25mm;面层应用1:2水泥砂浆,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水泥砂浆中应掺入防水剂。
4 备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 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89
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走道
1.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
走 道 长 度
(m)
|
走 道 净 宽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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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面 布 房
|
双 面 布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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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0
|
1.30
1.50
|
1.40
1.80
|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 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一88
4.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
4.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 10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
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4.3.6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1kN/m。
4.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3.9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四。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2. 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一89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一99
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86
3.2.11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 10。
一。档案库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问的通长窗。
二。楼板不应任意开设洞口,如需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应做成封闭式竖井,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并有良好的密闭性。
4.7.1档案馆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一99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一99
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一92
2.2.5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一95
5.1.4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一98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 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 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一87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4.2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一1999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间等基本空间。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
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
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 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 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87
3.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4.3 防 空 地 下 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一94
3.1.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3.1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3.3.2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φ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3.4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
3.3.7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3.7.1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
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3.3.7.2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
3.4.1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人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4.6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5.9贮油间宜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3.6.3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通道和房间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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